Article 18

In force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竣工档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管道内部视频检测等排水隐蔽工程技术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