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治理易涝点,完善监测和预警设施,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强降雨预警信息。水利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联排联调,预降河道水位,腾让蓄水库容。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理垃圾、清淤疏浚,及时排除隐患;在强降雨预警信息发布后,落实有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存在内涝风险的交通、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以及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排涝能力建设,在汛期开展必要的防涝自保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或者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