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5,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10月30日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依法查处志愿服务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推动民政领域志愿服务工作。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的培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与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沟通机制,支持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本辖区村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工会、妇联、科协、文联、侨联、残联、红十字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从本单位综合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潮州慈善总会捐赠,定向用于支持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等。
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及志愿者、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工作需要成立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建立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志愿者骨干和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交流研讨、项目展示、推广经验、分享体验,促进共同提高。
(一)公开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及相关信息,保障志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引导志愿者在相关部门认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指定的数字化平台上注册;
(三)为志愿者提供相关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五)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招募志愿者参与营利、牟利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作为志愿者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相关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鼓励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公共交通站点、景区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志愿服务站点,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深入村居(社区),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会工作服务站等载体,就近就便组织开展村居(社区)理论政策宣讲、特定群体、便民、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科技、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应急、平安建设、就业创业、新技术应用等志愿服务,因地制宜常态化、多样化动员居民群众、党员干部、团员青年等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创新线上线下多样化方式,培育壮大村居(社区)志愿服务力量,促进城乡志愿服务协同发展。
本市辖区内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培育、打造、宣传、推广志愿服务项目品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
支持本市志愿服务组织、政府部门或社区跨行政区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策划和实施志愿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