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依法查处志愿服务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推动民政领域志愿服务工作。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的培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与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沟通机制,支持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本辖区村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