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