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5年10月29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传统村落内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
(三)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风貌整治;
(四)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五)依法做好古建筑等文物的保护工作;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调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核认定后公布。具体申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组织编制机关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根据传统村落空间分布情况,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可以单个编制,也可以多个传统村落集中连片编制。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多个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审批。
鼓励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
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持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协调一致,禁止影响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视觉通廊。
环境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做好自然环境控制,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通过协商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五)其他严重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经过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可以依法代管,并承担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责任。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原产权人应当偿付维护和修缮等保护管理必要费用。
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与传统建筑毗邻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改善居住、使用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为传统建筑的修缮和维护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政府资金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应当向传统村落倾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传统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鼓励、支持传统村落村民依法以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投资、捐赠、入股、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制定保护利用工作方案,以传统村落为点,连片确定保护利用实施区域,统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布局。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拆除传统建筑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