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负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