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传统建筑构件;
(五)其他严重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