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组织编制机关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