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与村落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