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5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非单一产权的四层及以上住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协同推动、政策宣传、民意协调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管理、规划审查等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城市管理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Chapter 2申请和审查
加装电梯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加装电梯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和表决有关工作。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单位等,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务,并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加装电梯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并就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设计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符合结构、消防、应急等安全要求,不得破坏原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尽量减少占用住宅小区绿地和道路。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加装电梯有异议的,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实名书面提出。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公示期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就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出具公示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Chapter 3建设和维护
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安装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鼓励相关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加装电梯管线迁改、电力扩容等费用。
鼓励开展成片连片加装电梯,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审批、集中采购、统一维护保养等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加装电梯工作效率和使用管理效能。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建设工程档案。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将电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给实施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即为交付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并派员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排查安全隐患、做好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应急救援等义务,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既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起,继受相关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Chapter 4保障和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加装电梯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收集对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应当用于电梯建设和维护保养等,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补贴的发放、使用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电梯安全责任险种。
阻挠、妨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其相关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