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实施主体收到公示意见后,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联合审查申请,并提供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等资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联合审查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