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9, 2025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0年6月23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8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百色市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右江流域,是指郁江干流以云南省剥隘河在右江区与富宁县交界处为起点,以平果市与隆安县交界处为终点,流经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的右江干流,以及在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支流的集水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本辖区内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在责任河段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河长公示牌应当载明河流概况、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流域内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执法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等环境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排污口标志牌。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被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业集聚区整改后,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合格的,解除暂停审批措施。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业废弃物回收站点,用于收集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负责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回收、转运、安全处置工作。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投放到指定的农业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右江流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由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右江流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至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迁入养殖专业户。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流域内畜禽养殖散养户在确保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下,采取种植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在人口聚集或者规模较大的村庄逐步推进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在居住分散、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村厕所、厨房等改造,采取建设沼气池、人工湿地等措施,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委托给具有资质和相应治理能力的单位独立运营,并实施有效监督,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港口、码头、渡口、船舶修造厂、泊位、船闸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置设施,确保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置设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并按照规定处置。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右江流域内港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经营者应当做好煤炭、矿石等码头货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自)用船舶编号造册以及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流域内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对报废、遗弃废置的船舶,由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妥善处置。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右江干流两岸经营项目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右江干流两岸禁止范围内从事餐饮经营项目。禁止范围由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水体。
(一)向水体或者水岸倾倒、丢弃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等垃圾;
(二)向水体丢弃畜禽动物尸体;
(三)擅自向水体释放或者丢弃外来水生物种;
(四)在水体中清洗含有油污物、有毒污染物的农用机具;
(五)从事洗砂活动向水体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航运枢纽工程、水电站、港口、码头等水工程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作业范围内水域的清理工作。
右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
流域内航运枢纽工程、水电站取水量、取水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核定最小下泄生态流量。
流域内的航运枢纽工程、水电站生产运行泄放水量应当按照批复或者核定的要求泄放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坝址以上天然来水量小于批复或者核定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时,航运枢纽工程、水电站应当采取停止生产运行等有效措施,按坝址以上天然来水量进行泄放。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现有属于商品林的速生桉应当在主伐期后限期改造,恢复为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其他树种。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水体养护的职责分工和责任单位,定期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
(一)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二)养殖专业户迁入限养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拆除。
(一)发现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发现污染和破坏右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截留、挪用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本条例所称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年出栏或者存栏数量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