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做好船舶进出港口、停泊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自)用船舶编号造册以及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流域内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对报废、遗弃废置的船舶,由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妥善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