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合理确定流域内航运枢纽工程、水电站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

流域内航运枢纽工程、水电站取水量、取水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核定最小下泄生态流量。

流域内的航运枢纽工程、水电站生产运行泄放水量应当按照批复或者核定的要求泄放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坝址以上天然来水量小于批复或者核定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时,航运枢纽工程、水电站应当采取停止生产运行等有效措施,按坝址以上天然来水量进行泄放。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