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流域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负有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发现污染和破坏右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截留、挪用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