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流域内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

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