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集聚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