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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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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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uary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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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一般不超过一年。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一年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Chapter 2选举工作机制及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展对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时间、地点和选举程序;
(七)审核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
(九)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二)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三)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Chapter 3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拟参选地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拟参选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事村务和社区工作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日因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Chapter 4候选人的产生
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提名推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预选。预选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方式进行,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位张榜公布。经过预选的,同一职位的候选人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没有经过预选的,同一职位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Chapter 5选举程序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核实并公布委托投票情况;
(三)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形式;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流动票箱;
(五)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采取选举大会形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采取投票站形式的,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分投票站。村民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便民原则设立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进行直接投票。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书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审核委托书,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村民。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确认选票是否有效,并将选票封存。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余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余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候选人外的其他村民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和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确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行选举不重新进行登记。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颁发当选证书。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财务账目、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事务的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换届材料收集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并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Chapter 6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对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对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后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罢免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对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三)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一)违法剥夺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报复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伪造投票委托书、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阻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