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自行终止。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财务账目、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事务的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换届材料收集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并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