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罢免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