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罢免要求及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对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对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后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