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村民对选举程序、办法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