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一般不超过一年。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一年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