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和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测绘管理。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业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应急抢险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开展管线入廊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推广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推进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智能感知等新技术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城市管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Chapter 2规划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各行业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结合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按照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管线专项规划总体规划层次应当明确重大管线需求和布局,详细规划层次应当明确管线规模、管径、走向、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保护范围等。
城市中心区不得规划新增中低压电力和通信光缆的架空线路,已建的中低压电力和通信光缆架空线路,逐步迁改下地。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城市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城市更新、城市道路建设、城市道路挖掘、重点项目建设等年度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城市管线建设需求,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既有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所属管线现状资料。
管线综合设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相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底记录、管线保护协议组织施工。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组织方案,有序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确保管线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一)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
(二)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养护维修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建设工程,做好施工区域内既有管线的保护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指导。
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占用期满或者挖掘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管线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情况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及时组织勘探补测,并按照规定将勘探补测资料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其中测绘数据报送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管线迁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计算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管线迁改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
Chapter 3运行维护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管线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一)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设置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保证管线完好、安全运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定期普查,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四)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依法报告;
(五)对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专项体检工作的指导。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线专项体检工作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线专项体检工作,加强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并形成城市管线专项体检报告。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城市管线专项体检工作,推动管线安全风险隐患整治。
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结合管线实际运行状况,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老旧城市管线进行更新改造。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本行业城市管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城市管线更新改造标准,督促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开展老旧城市管线更新改造。
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各行业城市管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做好老旧城市管线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勘察、施工等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并结合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作业,作业中发现现状不明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查明管线情况后方可继续作业。
相关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管线位置核查。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其他废弃管线,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封填管道以及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除危险等处理,明确断开点位,在城市更新、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
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拆除或者封填。
Chapter 4综合管廊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结合实际需求规划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老旧管网改造、道路交通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城市更新建设需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已规划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应当全部入廊。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综合管廊以外规划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入廊建设计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设管线。既有管线应当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控制区的安全巡检,发现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灌浆等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征得综合管廊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进行作业。
Chapter 5数字管线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维护城市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归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的管线普查、竣工测量、补勘补测等城市管线数据。
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各行业管线全量数据,整合形成城市管线数字孪生地图。
城市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和各行业专业信息系统应当向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共享管线数据。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数据按照规定有序向社会开放,无偿共享。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数据和档案资料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征得综合管廊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书面同意进行作业;
(二)未制定或者未按照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进行作业。
Chapter 7附则
长输油气、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