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结合实际需求规划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老旧管网改造、道路交通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城市更新建设需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已规划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应当全部入廊。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综合管廊以外规划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