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废弃管线,并做好记录。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其他废弃管线,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封填管道以及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除危险等处理,明确断开点位,在城市更新、城市道路新改扩建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
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拆除或者封填。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