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设置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保证管线完好、安全运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定期普查,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四)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依法报告;
(五)对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