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5, 2025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类取水井、压力井、坎儿井、地热井等及其配套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职责。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以批准实施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所管辖的流域范围内依其职责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收到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属于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实投诉和举报内容属实的,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给予奖励。
Chapter 2规划与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应当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源的统一调度。
(一)不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
(二)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严重地质灾害;
(四)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
(五)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
(六)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
(七)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除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地下工程安全进行取(排)水外,对已建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拆除。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取水许可机关报送地下水取水工程试运行材料和验收情况;取水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及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以及污废水排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更新和使用。
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人应当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地下水取水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封填。
Chapter 3保护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一)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及未达标的工业及生活废水;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三)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及难降解有机物或者含油废弃物直接埋入地下。
Chapter 4监测与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收到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数据资料。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