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取水许可机关报送地下水取水工程试运行材料和验收情况;取水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及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以及污废水排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