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不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
(二)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指标;
(三)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严重地质灾害;
(四)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
(五)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
(六)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
(七)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除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地下工程安全进行取(排)水外,对已建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予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