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税。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