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管理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数量、位置、设备运行和管理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更新和使用。

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人应当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地下水取水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封填。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