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4,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4, 2025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0年4月22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8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及其遗物;
(三)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五)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党史方志、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对普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红色文化遗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对红色文化遗存造成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风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意见。
(一)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三)红色文化遗存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所管辖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责任人签订遗存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遗存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存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遗存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存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存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修缮,不得破坏历史风貌,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方案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属于文物的,修缮方案应当报相应的县级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存安全的物品;
(二)在遗存上刻划、涂污、题字或者张贴广告等;
(三)擅自移动、拆除遗存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
(四)建设影响遗存安全及其环境的项目;
(五)安装影响遗存安全的设施设备;
(六)开展与遗存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或者娱乐活动;
(七)其他破坏遗存环境和危害遗存安全的行为。
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藏、保管制度,完善收藏、保管条件。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破坏或者损害红色文化遗存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有关红色文化遗存险情的报告。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遗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及遗存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利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或者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的,应当征求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