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存安全的物品;

(二)在遗存上刻划、涂污、题字或者张贴广告等;

(三)擅自移动、拆除遗存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

(四)建设影响遗存安全及其环境的项目;

(五)安装影响遗存安全的设施设备;

(六)开展与遗存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或者娱乐活动;

(七)其他破坏遗存环境和危害遗存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