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列入革命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党史方志、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