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市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红色文化遗存普查的实际情况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红色文化遗存名单。经专家论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