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8,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5年6月30日乌兰察布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信息档案,做好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救治、表彰、奖励、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
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
Chapter 2确认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四)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行为;
(五)根据法律法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基本事实、见证人信息等相关佐证材料,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和核实等工作。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重新确认。
Chapter 3奖励和权益保障
因涉及国家秘密、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向上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推荐。
市、旗县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待遇。
(一)由加害行为人承担;
(二)由受益单位、个人支付;
(三)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支付或者暂付;
(四)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暂付或者支付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民事追偿权。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追认为烈士;被追认为烈士的,其遗属依法享受相关抚恤、优待。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无其他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