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因见义勇为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下列顺序解决:

(一)由加害行为人承担;

(二)由受益单位、个人支付;

(三)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支付或者暂付;

(四)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暂付或者支付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民事追偿权。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