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重新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