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