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市、旗县级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