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5年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相关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机制,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幼儿园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满足就近入园需要,避免浪费资源。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施工图审查监管、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保障工程质量。
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幼儿园装修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现有普惠性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镇和村学前教育教研、培训和服务机制,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可以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其他幼儿园开展业务指导等工作。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开展融合教育提供指导。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患有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离岗治疗。
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一)体罚、变相体罚、歧视、侮辱、恐吓、虐待、性骚扰、性侵害学前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相关行为;
(二)向学前儿童宣传恐怖、暴力、迷信、色情等内容;
(三)播放不适宜学前儿童观看的影像;
(四)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学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以及利用教职工身份进行牟利等;
(五)向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扣留、没收学前儿童物品;
(六)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学前儿童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工资收入政策,统筹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将公办幼儿园的保育、安全保卫、餐饮等服务依法依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保育教育语言文字,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提高学前儿童说普通话的能力。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学前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消毒、疾病防控等工作,为学前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保证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的机制,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保育教育活动等情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科学育儿指导。
鼓励利用社区活动场所,拓展学前儿童活动空间,为幼儿园实施保育教育提供支持和便利。
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设置护学岗,按照标准安装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视频图像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存储保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发生前三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逐步提高学前教育支持水平,确保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专款专用,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挤占学前教育经费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等费用,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严格经费管理。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财会、审计和社会监督。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及办学状况,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