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组织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