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开展融合教育提供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