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患有不适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离岗治疗。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