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保障学前儿童在园期间人身安全。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符合校车管理相关规定。
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设置护学岗,按照标准安装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视频图像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存储保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