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10月25日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涉及城乡清洁工作的,适用《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的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创建和巩固提升活动。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计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重大事项;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和通报;
(四)应当由其承担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个人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行为规范,主动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Chapter 2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推进健康细胞建设;
(二)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广普及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健康教育,组织职工定期体检和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四)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健康管理,提高健康素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组织开展吸烟危害科普和控制吸烟宣传教育,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心理健康问题等疾病防治知识宣传,发挥佤医药、傣医药等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所属区域内的村(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加强师生健康心理辅导。按照规定开设体育和健康课程,开展健康教育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知识宣传。
Chapter 3环境卫生治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规范管理回收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医疗污水处理中的疾病防治、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规范设置便民广告栏并加强管理。
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应当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与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集)贸市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加强卫生管理。
农(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亮照、亮证经营,及时清理经营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卫生整洁。
Chapter 4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落实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个人应当遵守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
边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疾病监测报告点,及时报告边境地区传染病情况。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效果评价,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预警,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规范设置和使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个人应当做好家庭住宅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和器械。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的预防控制服务进行监管和效果评价。
食品生产、经营、贮存和运输应当按照要求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规范使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使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