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