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持续开展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创建和巩固提升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